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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晋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晋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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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信用石家庄晋州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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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联合44个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以及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院《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力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联合惩戒工作体制机制,全力助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设,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各类行政审批限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联合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互助向善的社会风尚,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

坚持信息共享。破除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力度,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坚持联合惩戒。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三、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不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有效拓展联合惩戒措施的范围,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使得信用水平高、经济实力强、社会反映好的适格主体依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向好发展;也引导社会大众牢固树立“守信受益,失信受限;守信无阻,失信难行;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意识,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互助向善的社会风尚,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具体内容

(一)实施对象

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为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实施措施

依托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的优势,将其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联合惩戒的限制范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如从股权激励、设立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投资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获取政府补贴、获得政策支持限制、担任国企高管、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招录(聘)公务人员、入党、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入伍服役、从事药(食)品行业、安全生产准入、房地产企业资质、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奖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综合评价、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出入境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行政审批资格限制的联合惩戒措施。

(三)实施步骤

1、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无误。

2、失信名单推送。市法院和市行政审批局积极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数据的网络技术对接,尽快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实时更新。在此之前,市行政审批局在办理各项审批业务时应该先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根据查询结果进行识别和拦截,具体操作流程由行政审批局制定。

3、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失信决定书,并通过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方式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4、异议处理。被执行人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认为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政审批申请人对行政审批受限反映情况的,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并引导其向法院申请解决。

5、惩戒实施。市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人(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识别,确认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后,对其实施行政审批资格限制的联合惩戒措施。

6、惩戒措施解除。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进行屏蔽、撤销的,应当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局推送信息,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行政审批限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晋州市法院和晋州市行政审批局要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认定、公布、推送、通报、应用、惩戒、反馈等工作措施的有序开展。

(二)加快推进实施。市法院和市行政审批局要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曝光力度和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六、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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